搭配不同的配件销售给客户,确认收入时配件要单独核算吗
【问题】
我们的主产品会搭配不同的配件销售给不同的客户,在确认收入时,配件是否需要单独核算确认收入?
【答案】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 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 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因此,贵司需要依据上述规定和合同条款,如果随主产品销售的配件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该单独核算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