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饭店的所得是否还需要与工资所得汇总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
问公司的一个职工除了上班,还成立了一个个体户经营饭店,经营饭店的所得是否还需要与工资所得汇总进行年度汇算?
【答案】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这个职工经营饭店的所得不与工资所得汇总进行年度汇算,应该分别按规定进行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