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施工企业预付款项取得0税率的普通发票是否合规
【问题】
向施工企业预付款项取得0税率的普通发票是否合规?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编码612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建筑服务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应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税率栏为0的发票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