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护用品是否免征个税
【问题】
2021年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护用品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