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各增值税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问题】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各增值税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答案】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三条的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