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开了部分专票,无法追回,能否申请免税
【问题】
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在2021年1-2月开了部分专票,这些专票已经确定无法追回,其他未开专票的销售人能否申请免税?
【答案】
依据《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问题8.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1年第7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综上,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