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出差的火车票能否在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
【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出差的火车票能否在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第四条明确, 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出差的火车票应在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