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销售被投资企业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如何确定成本价
【问题】
自然人个人在证券市场销售被投资企业上市前取得的股票,是否可以按被投资企业上市时的发行价作为取得成本价?
【答案】
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所以,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时,限售股成本为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