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变更,承租方支付的补偿金是否交增值税
【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发生变更,承租方支付的补偿金,我们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上述规定,在租赁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承租方支付的补偿金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要交增值税。具体可以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