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否减去取得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问题】
我们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土地,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减去取得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答案】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交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是取得土地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属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时不能减除减去取得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