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转移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规定
【问题】
我公司转移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规定?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
我公司转移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规定?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