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的叉车适用简易计税没有抵扣进项,现在出售可以开专票吗
【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2009年购入的叉车适用简易计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出售叉车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该叉车3%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