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将运费单独按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是否合规
【问题】
购销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客户,供应商将运费单独按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是否合规?
【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供应商销售货物在交付前发生的运费,向客户收取的运费对价属于销售货的的价外费用,应当按销售货物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