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产按首套住房利率办理房贷,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
2020年个人已经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2020年将该房屋销售了,并新购入一套房产,新房产也是首套住房利率办理的房贷,能否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依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个人已经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能再用另一套房产贷款去申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是2020年预缴时才开始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在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那么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