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完首套房贷再按首套贷款利率贷款购房,可否享受附加扣除
现在贷款购买的房子,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如果还完贷款,再购买房子还按首套贷款利率贷款,是否还可以再享受个税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现在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还完贷款后再次贷款购买房子,不可以再享受个税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