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扣除的质保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建设方从工程款扣除的质保金,施工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方从工程款扣除质保金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需要缴纳增值税;没有开具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待施工企业实际收到建设方退回保证金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