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烂尾楼工程并立项继续开发,增值税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另外一个公司购买营改增之前的烂尾楼工程,并重新立项继续开发,在完工后销售商品房,增值税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在销售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