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设备取得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租赁设备的型号
承租设备取得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租赁设备的型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设备取得发票,备注栏不需要注明租赁设备的型号。
承租设备取得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租赁设备的型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设备取得发票,备注栏不需要注明租赁设备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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