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虾冷冻后直接对外销售,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外购虾冷冻后直接对外销售,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第三条“渔业类”第(一)项“水生动物初加工”规定,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虾经冷冻后对外销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