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取得火车票抵扣进项税时,为什么没有可抵扣的数据
员工出差取得火车票抵扣进项税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为什么没有可抵扣的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中第(二)项规定,第 1 至 12 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 4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5 至 8b 栏之和。第 8b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取得火车票抵扣进项税时,应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中及10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