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进项税,处置时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经营的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进项税,现在处置这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依据上述规定,您说情况,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缴纳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