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中第(八)项明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