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收个税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可否税前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个税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在个税前扣除?有没有比例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可以在个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在个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因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可以据实全额在个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