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小、微型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留抵退税的优惠
从事批发的A企业2021年年末增值税销售额为4000万元,从业人员50人,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A企业不符合小、微型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优惠?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税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所以,批发行业的A企业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规定的营业收入的指标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不考虑从业人员的数量。A企业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小于5000万元,在2022年可以按小型企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