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我公司、还是分包方
我公司是总包,分包方直接签的农民工,由我公司直接打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我公司、还是分包方?
国税函[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所以,总包方代分包方支付的农民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仍为分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