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不能按项目划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扣除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不能按项目划分,某一个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