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时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是否要并入工资一起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个税汇算清缴时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是否要并入工资一起汇算清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经营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