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应当分别在实际收款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