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我公司是广西的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开发但未建造商品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20%。
(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