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吗
境内公司从境外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作为境内公司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上述规定没有明确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境内的,因此,境内公司从境外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作为境内公司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