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高级公寓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