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防疫物资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能否税前全额扣除
房地产企业2022年5月购买防疫物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由于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房地产企业2022年5月购买防疫物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