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政府限价商品房,能否享受销售住房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我公司是西安的房地产企业,承建政府限价商品房,能否享受按照房改成本价销售住房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参考原陕西国税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一)》
问题3: 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当地政府部分限价商品房,按照政府统一定价的均价销售,能否享受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中第三十四条“配合国家住房体制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销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答: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限价房因其价格低廉,所以国家对限价房买卖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但可以上市交易,从本质上说,限价房也是商品房。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中“配合国家住房体制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销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限价房不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