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统一组织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统一组织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个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