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加计扣除
房地产企业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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