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商品房预收租金能否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商品房预收租金,能否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商品房预收租金,不能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