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能否提折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能否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如果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能否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如果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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