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折旧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的,折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提醒:虽然此情形不作为折旧税前扣除,实际上可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