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同一专家不同项目的验收费用,是否代扣代劳务报酬的个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同一专家不同项目的验收费用,一个月内支付的是否属于不同项目分别代扣代劳务报酬的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注: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支付同一专家不同项目的验收费用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在一个月内支付的应合并作为一次的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