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开发的办公楼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办公楼中的一部分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办公楼中的一部分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公楼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