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改变用途,是从改变用途的当月还是次月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是从改变用途的当月抵扣进项税额还是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