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性房屋转为非福利性房屋,在当月还是次月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福利性房屋转为非福利性房屋,企业是在发生用途改变的当月还是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二条第8项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企业是在发生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