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逆回购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债逆回购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综上,若是金融机构间的国债逆回购, 则该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开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非金融机构间开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