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货获取其他企业的设备,会计核算是适用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吗
企业以存货获取其他企业的设备,会计核算是适用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吗?确认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22 号)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