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认缴比例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的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分红,因此,企业按认缴比例取得股息红利分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按认缴比例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