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的利息部分,是否可以开具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答: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客户拖欠货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客户拖欠货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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