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的境内代表处,按经费换算应纳税所得是否考虑增值税
答:不考虑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答:不考虑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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