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3目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