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未分配利润分给股东,股东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公司注销的时候,未分配利润分给股东,股东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