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开发票,是否必须要填写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